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9-06     来源:     点击数:

为保障和提高全省普通高校本科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引导高校加强质量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32号)等文件要求,省教育厅决定自2016年开始,启动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的评估。为做好该项评估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评估对象

2016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的对象包括江苏省属、地市属本科院校(含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中的以下专业: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颁布以后,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并在2013年首次招生的四年制普通本科专业。部委属院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同批次专业,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2016年后的评估对象,按照年份类推。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见《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建设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1)。

三、评估专家

委托省教育评估院组建专家库。各专业评估专家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评估专家包括来自本省高校具有正高职称熟悉本科教学与管理的专家、与本科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高水平行业专家。按照“先培训后评估”的要求,评估专家应通过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评估培训。

四、评估程序与方式

评估工作按照参评专业自评、填报数据并提交自评报告、材料核查与公示、专家评估、评后整改、结果审定公布等程序进行。省教育评估院负责研制开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管理信息系统,评估专家主要依托该系统通过网络在线的形式开展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校现场考察。

五、评估时间安排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下半年进行。具体安排为:1110前参评专业完成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自评材料;1125日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通过网络在线完成材料评审;一般在年底前完成对部分专业的现场考察。

六、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厅高等教育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委托省教育评估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教育厅每年年初审议并公布上年度参评专业的评估结论,同时按照程序将有关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七、评估结果与反馈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限期整改”两种。每年由省教育厅审定后行文公布。具体评估意见由省教育评估院以评估报告书的形式反馈参评专业及其所在院校。对于“限期整改”的专业予以黄牌警告,自结果公布6个月后由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复查;如复查仍达不到要求,予以暂停招生。

八、评估经费

评估经费由省财政教育评估专项支付,不向参评院校收取任何费用。

九、评估纪律

严格遵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以及省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评估公平公正,维护良好评估形象。

附件:

1-1.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1-2.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自评报告

1-3.江苏省普通高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基本状态数据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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