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3-11-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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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加强教学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效率,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工作。
第二条 全面统计、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有利于及时了解学校教学基本状态和变化趋势,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为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并对接教育部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工作。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工作实际需要,我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管理、学风与教育教学效果等部分,统计内容涵盖教学及相关各个工作层面。
第四条 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全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教学评估中心要科学分解统计任务,合理设计并不断完善统计报表,做好每年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院、部)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到人,根据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任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实证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归档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基本状态数据统计工作。
第六条 根据不同数据在统计上的不同时间范围要求,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为按年度和按学年两类分别统计。按年度统计数据统计时段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学年统计数据统计时段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第七条 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按年度统计的,完成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按学年统计的,完成时间为当年10月中旬。
第八条 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务必客观准确,实证材料收集坚持原始性原则,以真实反映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原貌。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院、部)必须对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教学状态数据统计工作质量纳入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依据。
第十条 为提高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工作效率,学校相关部门要组织建设并不断完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实现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信息管理的网络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