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工院〔2006〕120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及教育部高教司[2003]13号文件中“基础课实验室每五年复评一次”及“对学校其他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进行自评估”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及目的
评估对象为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二级教学实验室。目的是通过评估,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教学实验室在设置、教学、管理、队伍、制度、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我校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与共享。
二、评估原则及重点
以《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指导,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原则,主要从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角度进行评估,重点看管理、看软件、看效果、看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硬件只进行基本条件考评,水平高低不作为重点。
三、评估标准及方法
评估标准(见附件《淮阴工学院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分为七大项三十四个项目,其中重点项目(带*号)十三条,一般项目二十一条。每条有“评估内容”与“评估标准”,“评估等级”是指评估组专家进行评估的结果。
教学实验室评估一般以系(院)为单位,自查、自评为重点。由于各系(院)实验室的类型、性质、基础条件不尽相同,因此在评估时,既要看评估结果的数据情况,更应注意实验教学改革成果以及实验室发展情况,要重改革、重发展、重实验教学的质量和人才培养的效果。
四、评估组织与程序
(一)评估组织
学校评估组由分管院长、主管部门领导、相关学科的教师及实验室管理专家8-10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另配秘书1人。系(院)评估组由系(院)领导、专职教师及实验室管理专家5-7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评估程序
1、宣传、动员,落实任务
各系(院)要将评估工作列入工作计划,适时召开实验室主任、有关实验教师及实验人员会议,宣传、学习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及有关评估文件, 对本单位评估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2、自行评估
系(院)组织实验室对照《淮阴工学院实验室评估标准》,先进行自查自改,做好实验室教学、管理、设备、人员、环境、安全及有关档案、资料、图表、文字总结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各系(院)按要求组成系(院)级评估组,根据本办法及评估标准组织自评。系(院)自评后需形成以下材料:
(1)实验室自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①实验室概况—包括体制、任务、设备、队伍、环境、制度、特色等;②自评情况—对评估标准中七大项三十四个项目有一一对应的文字说明;③自评结论及建议。
(2)实验室自评估标准表(记有各项目评估结论)。
系(院)自评材料由系(院)及中心实验室负责存档管理。
3、学校评估
系(院)自评合格后,将自评工作报告、自评估标准表报教务处进行校级评估。学校评估采取现场实地考核评估方式,系(院)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评估专家按照评估标准逐条进行评审(听、问、查),评估组逐条汇总专家意见,进行统计、审议、确定合格项目数,取得一致意见后,写出评估结论意见书。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听取系(院)汇报本单位整体实验室概况、自评情况及自评结果;
(2)听取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概况、各项目达标情况、自评情况的介绍;
(3)审查各参评实验室的自评材料;
(4)对参评实验室进行实地评估检查;
(5)必要时评估组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6)评估组专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并向系(院)反馈评估初步意见;
(7)评估组汇总评估结果与意见,报学校审议后公布。
学校评估所形成的汇总资料及结论意见,由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存档。
五、评估结果处理
1、经学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业实验室,授予“淮阴工学院优秀教学实验室”称号,结果为优秀的基础教学实验中心,授予“淮阴工学院基础教学示范实验中心”称号,称号有效期为五年。结果为合格的实验室,颁发教学实验室合格证。
2、学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评。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视为不合格实验室,学校对不合格实验室将进一步强化整改或采取撤消、兼并、更换实验室主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3、评估结束后,评估结果在全校公布,并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进行表彰奖励。
4、学校的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逐步转向以评估合格的实验室为对象,以评估优秀的实验室为重点,对评估不合格或正在整改的实验室严格控制各种经费投入。
5、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实验室建设、管理、评比、表彰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设备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